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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与理论,评析前述法条。[南开大学2008年研改编]
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与理论,评析前述法条。[南开大学2008年研改编]
admin
2022-09-19
48
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结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与理论,评析前述法条。[南开大学2008年研改编]
选项
答案
该法条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1)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为交付。因此动产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同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相一致。其中,《民法典》第604条中“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①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 ②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2)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风险负担应采交付主义。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仍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 (4)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 ①路货买卖合同。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依据《民法典》第606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未明确交付地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07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保留所有权合同。在约定保留所有权场合,即使出卖人未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④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交付。因买受人的原因,主要包括买受人违约和买受人对出卖人准备交付的标的物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出卖人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双方又未补充约定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⑤买受人不按约定受领。《民法典》第608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⑥标的瑕疵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⑦风险转移不影响买受人的请求权。《民法典》第611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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