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

admin2015-05-18  36

问题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85题)

选项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C,D

解析 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采用询问、辨认、辩驳、核实等方式对证据的效力进行质辩的诉讼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据此可知,第一,当事人是质证程序的唯一主体。如果法院或者检察院成为质证的主体,则会阻碍程序公正的价值。故选项A中当事人与检察院共同质证的表述错误,不应选。第二,质证过程应注重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对涉及上述内容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法院依职权决定不得公开开庭出示。本案中,如果再审法院认为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依职权不公开质证。选项D正确,应选。
    选项B重在考查民事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第63条对证据的种类作出规定。其中第(4)项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第(5)项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的证据种类。据此可知,本案中的录音带属于视听资料,而非电子数据。并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提交证据以提交原件或原物为原则,确有困难,也可提交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既然当事人提交证据并非必须是原物原件,那么质证也并非必须提交证据原件。因此,选项B错误。
    选项C重在考查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对证据的“非法”作出具体限定,要求须明确地侵犯他人的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规定才属于“非法证据”,因此私自录音、电视偷拍不一定都是非法证据。本案中,高某提交的录音带为双方谈判过程中所录,其内容为高某自己与对方当事人张某之间的谈话。这一证据的取得手段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此录像带不为非法证据,其虽系偷录但可作为质证对象。选项C正确,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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