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制度。(中南财大2005年研)

admin2014-12-08  25

问题 试述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制度。(中南财大2005年研)

选项

答案上诉制度,就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审查第一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以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的一种诉讼制度。我国的上诉制度仍有很多缺陷: (1)上诉不加刑原则未得以真正贯彻 《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可见,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只有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上诉的案件,只能维持原判刑罚或者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为重的刑罚。这是在二审阶段,对只有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案件,才适用的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理解和执行上均不统一。有的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判刑过轻时,或者以“量刑过轻"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加刑,或者滥用刑法第136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加刑。有的一审法院在原认定事实、证据丝毫不变的情况下甚至也不经开庭重审,就换一张判决书改判加刑。实践中不但存在二审法院的这种变相加刑,更多的是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名正言顺”地重审加刑。 (2)在上诉制度中,对于二审法院审理方式规定不明确,执行偏差很大《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里的“参照”有的理解为可参照可不参照,有的理解为不一定按照一审程序进行,有的理解为只要不违背原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变通处理,等等。究竟如何“参照”,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实际做法不一。 (3)现行的上诉制度,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刑事上诉权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十分关注对于被告人的处理结果。由于客观上存在非法干预或关系网的影响,主观上业务水平有高低以及其他主、客观情况,有的公诉案件,公诉人未必能够真正代表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的一审判决未必能够真正或完全依法惩罚犯罪分子。遇此情况,被害人则应有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陈述意见的机会,应当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刑事上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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