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于2007年8月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李某入股。200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赵某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80万元,显著

admin2018-04-16  81

问题 赵某、钱某、孙某于2007年8月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李某入股。2009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赵某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8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200万元;赵某的个人财产仅为30万元。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对赵某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李某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李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赵某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赵某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钱某和孙某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李某没有关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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