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恫,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年试卷三第53题)

admin2013-12-28  27

问题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恫,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2009年试卷三第53题)

选项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遗失物的所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选项A中,甲如主张自行车系自己丢失,被无权处分人乙擅自出让,那么,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甲从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返还。据此,选项A正确。其次,选项B、C、D考查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从无权利人处受让了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第三人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阻断原权利人的物权追及力,就必须符合“善意”、“合理价格”以及“登记或交付”三项要件、否则原权利人有权追回自己的物。本题中,如果乙从丙处购买时,明知该自行车系丙从甲处偷来仍然购买,则应认定乙在受让该自行车时属于“恶意”,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同理,如果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则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要件,乙无法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甲有权追回自己的自行车,选项CD正确。最后。选项B考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盗窃物和拾得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甲如果主张自行车系丙从自己处偷得,乙无权援引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抗辩,甲有权追回自己的自行车。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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