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3题)

admin2018-03-26  21

问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73题)

选项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破产原因与破产申请。
    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在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甲公司必须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A项正确。
    B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甲公司需要证明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无需证明乙公司资不抵债,只要证明乙公司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同样可以申请乙公司破产,故B项错误。
    C项:《企业破产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故C项正确。
    D项:《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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