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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20题)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20题)
admin
2014-12-09
26
问题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第20题)
选项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①本题属于经典错题。公布的答案为D,正确答案应为C。错误发生的原因是,出题人设计本题时,未意识到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改变了共同侵权的规则。②《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本题的答案应为D选项。分析的思路是:甲(酒后超速行驶)、乙(占道逆行)分别实施加害行为,虽无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但甲、乙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构成客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竞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后半句,甲、乙应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③《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分析思路是:《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后半句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0条的规定,共同侵权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三种。而共同加害行为包括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两种。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后半句规定的“客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已被废止。这样,依照《侵权责任法》,甲、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④甲、乙的加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属于“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甲、乙应对丙承担按份责任。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甲、乙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甲、乙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二,甲、乙的加害行为因偶然的原因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处理;第三,从因果关系上看,甲和乙的行为单独均不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有甲、乙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⑥综上,本题唯一正确的答案应为C。
[常见错误分析]共同侵权包括三类: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对于共同加害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意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共同加害行为包括三类: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客观关联共同的共同侵权。但是,《侵权责任法》缩小了共同加害行为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共同加害行为只有两种:共同故意侵权;共同过失侵权。因此,从今往后,在司法考试中,共同加害行为就不再包括无共同过错的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的形态了,它只能作为分别侵权,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处理了。切记!
[命题角度拓展]①首先请看:《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关于分别侵权中累计因果关系的规定。是连带责任。②然后请看:《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是按份责任。③两者之间的关联:《侵权责任法》第67条构成《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例外。因此,若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共同污染,只要它们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共同污染者就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即使每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单独均足以造成损害,亦同。为什么呢?《侵权责任法》第11条是国际惯例;《侵权责任法》第67条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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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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