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7题)

admin2018-07-27  43

问题 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7题)

选项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只有院长的回避才是审委会决定,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而非合议庭,D选项也是错误的。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陪审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回避决定的救济方式是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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