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然后再作处理?( )

admin2013-05-03  28

问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然后再作处理?(    )

选项 A、甲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B、甲起诉后又撤诉,1年后反悔又到人民法院起诉
C、甲起诉要与乙离婚,乙不愿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刚生效,乙又到法院起诉要与甲离婚
D、甲起诉要与乙离婚,但乙下落不明

答案2,4,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11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50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民诉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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