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食品厂为甲、乙、丙3人合伙而兴办的企业,1998年实现利润9万元,甲、乙、丙3人按投资比例各应分得3万元收益。甲另欠丁某5万元个人债务并已到期,丁某得知甲与他人合伙投资的星星食品厂当年盈利,遂要求甲以其在该食品厂的财产清偿债务,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dmin2009-09-27  18

问题 星星食品厂为甲、乙、丙3人合伙而兴办的企业,1998年实现利润9万元,甲、乙、丙3人按投资比例各应分得3万元收益。甲另欠丁某5万元个人债务并已到期,丁某得知甲与他人合伙投资的星星食品厂当年盈利,遂要求甲以其在该食品厂的财产清偿债务,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对丁的债务,则甲只能以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在星星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强制执行
B、甲可以将从星星食品厂分取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对丁的债务,同时丁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C、由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有,故甲既不能将其分得的3万元收益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丁也无权在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时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在星星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
D、设丁对星星食品厂负有5万元债务,则丁可以其对甲的5万元债权抵销其对星星食品厂的债务

答案B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41条、第43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本题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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