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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三第71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三第71题)
admin
2022-03-16
36
问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试卷三第71题)
选项
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
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
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题干明确是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注意两个时间点。一是2013年3月1日,一是2013年3月5日。甲签订合同时,已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A选项,判断该合同的效力,因为此时甲已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原理,该合同无效。
②B选项判断错误,合伙人有过错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将其除名。而本题中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并非甲有过错,所以不能将其除名。《合伙企业法》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③C选项表述正确。见《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2款:“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④D选项,仍然见上述第48条第2款,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到底是转为有限合伙人,还是退伙,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没有一致同意的,甲才退伙,所以甲的退伙时间并不是法院判决其无行为能力生效的时间,应当是“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转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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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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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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