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

admin2010-06-20  39

问题 石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石某与A市乙区的荣发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由荣发公司负责对房屋进行全面的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卫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马上委托律师与户主石某以及荣发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若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和荣发装修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过程中,张某向法院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荣发装修公司则提起反诉,因张某的过激行为导致装修工程被延误,装修公司被迫承担违约金责任,要求张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则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就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可以就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进行调解
C、对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对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项人民法院“应当”就张某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是错误的,而是“可以”。B项正确。C项对荣发装修公司提起的反诉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也是错误的,应将发回重审改为“告知另行起诉”。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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