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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2012年)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admin
2018-06-22
31
问题
(2012年)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同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
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罪的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解析
我国的刑法学通说认为,教唆未遂,包括被教唆人拒绝教唆(教唆失败)、被教唆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无效的教唆)、被教唆人虽已着手犯罪但未得逞、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与教唆无关等情形。也就是说,按照刑法通说的观点,只要教唆人有教唆行为,即使被教唆者没有实行,也应当成立教唆罪的未遂。但是,目前有一种观点(有力说)认为,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具有实行从属性,即实行犯(正犯)的行为决定了教唆犯、帮助犯的存在,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存在以实行犯(正犯)行为的存在为必要。只有在实行犯(正犯、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且具有违法性时,才有成立教唆犯的余地。因此,只有被教唆者着手实行犯罪但未得逞,才能认定教唆者成立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者拒绝教唆、尚未着手,都认为教唆罪不能成立,而不是未遂。在本案中,陈某教唆李某盗窃,但是李某尚未着手实行,按照通说观点,陈某成立盗窃罪的教唆未遂。按照有力说的观点,陈某不构成犯罪。考生按照上述两种观点中的任何一种回答.都应得分。
李某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共同故意,不在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之内,属于实行过限,对实行过限的部分由李某独自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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