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dmin2021-07-05  17

问题 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人时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法》第27条:“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本题中,赵、钱已被选作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孙、李便不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但孙、李有权监督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因此,A项错误,当选,B项正确,不当选。因此,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故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故C项正确,不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2款:“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赵某违反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孙、李可以决定撤销委托。故D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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