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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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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终审高某败诉。高某向检察院反映,其在一审中提交了偷录双方谈判过程的录音带,其中有张某承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陈述,足以推翻原判,但法院从未组织质证。对此,检察院提起抗诉。关于再审程序中证据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司考.2013.3.85)
选项
A、再审质证应当由高某、张某和检察院共同进行
B、该录音带属于电子数据,高某应当提交证据原件进行质证
C、虽然该录音带系高某偷录,但仍可作为质证对象
D、如再审法院认定该录音带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依职权决定不公开质证
答案
C,D
解析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能参加质证,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该案中的录音带不属于电子数据,而应当属于视听资料,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谈判过程中偷录的录音带,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可以作为质证对象,故C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3条第3款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所以。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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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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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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