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仿冒其“相国酒"的特有名称和装潢,拟诉请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甲公司应当举证的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75,多)

admin2014-02-21  45

问题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仿冒其“相国酒"的特有名称和装潢,拟诉请法院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甲公司应当举证的事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一—75,多)

选项 A、甲公司的“相国酒”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B、“相国酒”是甲公司特有的商品名称,其装潢具有显著特征   
C、乙公司的“相国酒”名称和装潢与甲公司的混同,导致混淆   
D、乙公司的仿冒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害   

答案A,B,C,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根据该条规定,因为乙公司仿冒的是甲公司商品的名称和装潢,所以甲公司需要证明A、B、C、D四项。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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