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林某(17岁)盗窃案后,指定律师高某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审理时,林某以高某是女律师因此不可靠为由,拒绝高某为其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区人民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04-02  25

问题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林某(17岁)盗窃案后,指定律师高某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审理时,林某以高某是女律师因此不可靠为由,拒绝高某为其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区人民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应当准许林某的要求,并记录在案
B、准许林某拒绝高某继续为其辩护,并要求林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C、准许林某拒绝高某继续为其辩护,同时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D、因林某拒绝辩护没有正当理由,不准许林某拒绝高某继续为其辩护

答案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诉法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刑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本案被告人属于《刑诉法解释》第3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庭审中林某拒绝高某为其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属于第38条规定的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对林某的无理要求,人民法院不应准许,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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