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8年1月1日起向乙拖延支付租金,乙曾于1999年12月20日催要过租金,但甲因资金紧张未付,2000年4月1日,乙再次催要租金,甲明确表示拒付,则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dmin2012-10-14  24

问题 甲于1998年1月1日起向乙拖延支付租金,乙曾于1999年12月20日催要过租金,但甲因资金紧张未付,2000年4月1日,乙再次催要租金,甲明确表示拒付,则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选项 A、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4月1日
B、1998年12月20日至2000年12月20日
C、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
D、2000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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