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北京大学200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dmin2017-05-25  35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北京大学200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在立法中确认该原则,此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了规定,使其成为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无罪推定,首先是一种推定。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合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并为此享有一系列旨在抵抗国家追诉的权利和程序保障;其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如果法官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有罪判决就是对无罪推定的推翻。反之,无罪推定就会转化为法院对无罪的认定。因此,无罪推定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一旦刑事诉讼程序结束,无罪推定或者转化为有罪认定,或者转化为无罪认定。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1)法律已经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3)对于疑案,法院应作无罪处理。 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对被追诉人的保护性假定,无罪推定为国家的追诉活动设置了障碍,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对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积极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时,无罪推定可以使法官排除被告人是有罪之人的偏见,有利于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虽然与无罪推定原则尚有一定的差距,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基本精神,并在具体诉讼程序中得以体现: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定罪权。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依刑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3)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被追诉者在立案到提起公诉前这段时间,称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 (4)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追诉者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5)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凡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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