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8题)

admin2014-12-09  34

问题 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8题)

选项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解析 ①《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据此,设立动产质权的,质权自质物交付时设立。没有交付的,质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区分原则)。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设立质权的交付方式,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③本题考查的是采用指示交付的方式设立质权。指示交付规定在《物权法》第26条。《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④《物权法》是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当时的答题依据如下:《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担保法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须注意:由于《担保法解释》第88条没有体现区分原则,已不符合当今规定,需要修改成“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⑤《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惟一正确答案为修正后的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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