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

admin2012-11-09  37

问题 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

选项 A、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有偿使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C、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答案B,C,D

解析 《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A选项符合《证券法》规定,不应选。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根据以上规定,证券公司在经营自营业务时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无论是否有偿,都不得使用或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也不得将自营帐户借给他人使用。B、C选项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应选。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济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D选项不合法,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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