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中山大学2011年研;北大2006年研]

admin2022-09-19  55

问题 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中山大学2011年研;北大2006年研]

选项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这是一种内无代理之里,外却有代理之表的不真正代理。 (1)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①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因为如果不是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纵有为本人计算的意思,只能适用无因管理或隐名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只适用于显名代理。 ②行为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即使代理权有瑕疵,也只能适用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与表见代理无涉。 ③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使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④须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如果相对人有过错,则不能适用表见代理;若相对人有恶意,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还要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按《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规定,由行为人与相对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表见代理的效力: ①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因行为人之行为,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 ②相对人有撤销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既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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