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41题)

admin2012-11-11  32

问题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41题)

选项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解析 选项A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因此,选项A正确。   
选项B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65条的规定可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成为当事人,当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非一定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该第三人究竟是否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要视判决是否涉及其责任才能予以确定。因此,选项B错误。
    选项C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对本诉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考查。所谓诉讼行为对他人发生效力,是指行为人诉讼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对他人也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基于其认为对于本诉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以本诉原、被告为被告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并参加到本诉中,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基于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第三人同意原告方的主张,或者同意被告方的主张,在诉讼中,不管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均只能代表本人的意思,对本人发生效力,其行为的后果和责任不可能对本诉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对本诉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选项C错误。
    选项D是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问题的考查。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当事人,当然有权提出上诉。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66条的规定可知,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享有上诉权。因此,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较,可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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