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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卷二真题试卷第58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卷二真题试卷第58题)
admin
2013-11-07
18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卷二真题试卷第58题)
选项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
A,B,C,D
解析
在抢劫致人死亡的场合,死伤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应当有因果联系,这种联系意味着死伤结果是由与抢劫相关联的行为所引起,但不能要求死伤结果必须由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所直接产生。A项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该死亡结果和抢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应当认定甲抢劫致人死亡。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伤的,死伤结果和暴力之间也存在因果联系。因此,D项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丁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伤的对象不限于财物占有、所有者,只要其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对抢劫及其关联行为有所妨碍即是死伤对象。在抢劫的时机,引起第三人(警察或临时路过现场者)死伤的,也是这里的致人死伤。例如,在银行门口抢劫储户,逃离现场时开枪射击被害人时击中路人即属此类。B项乙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在打击错误的场合,抢劫犯为压制被害方的反抗,而实施杀害行为,但由于打击错误导致同伙死亡的,需要借助于打击错误的理论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成立抢劫致人死亡。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意欲侵害某一客体,由于方法使用上的不当而导致对另一客体实施侵害。根据处理打击错误的通说法定符合说,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结果与发生的事实在同一构成要件之内,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对错误导致的犯罪事实也有认识。如行为人有杀A的意思,因为枪法不准导致B死亡的,该结果也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不管击中A与否,只要击中了他人,就符合故意杀人罪中“杀害他人”的故意,行为人属于“想杀人,并且杀了人”。按照这种学说,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现实发生的事实之间,虽然在侵害对象、手段上不一致,但只要在构成要件上相符合,在法律上(构成要件上)就有相同的价值,就可以认为有故意。法定符合说将故意的认识内容限定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合理性。按照法定符合说,丙为拔刀杀害被害人严某,而将同伙贺某刺死,仍然应当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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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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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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