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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
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
admin
2018-03-23
30
问题
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51题)
选项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题中,甲乙之间显然是借款合同,关于房屋的所谓买卖,只是具有一种类似担保的功能,A项正确。由于甲没有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乙,因此,乙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故C项正确。甲到期没有按时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交付借款之时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不能按照约定来履行,甲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判断是正确的,故D项正确。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个人之间借款约定的利息到底是多少,这里值得特别说明。如果根据1991年8月13日通过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题中B项应该是对的。但是,2015年,最高法通过了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33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而关于利率问题,此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只要年利率在24%以内的,均应当予以保护,不再适用不能超过法定银行利率四倍的规定。就2015年的命题而言,由于新司法解释出现在考试大纲出台之后,按照旧司法解释,B项是正确的,当选。但是,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应当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来掌握,依据新解释,B项是错误的,不当选。另外,本题中另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由于借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分别签订的,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开理解是也是有道理的,尽管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但毕竟不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所以A选项也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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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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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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