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2010年单选18)

admin2014-02-18  41

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2010年单选18)

选项 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D、不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D

解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行为”,这不仅指各行为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行为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在本题中,甲与乙相互勾结,形成共同故意;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如此甲、乙二人均实施了构成受贿罪的行为(乙实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甲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故排除选项D。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义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受贿罪,由一人能够单独实施,故本题中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为任意共同犯罪,排除选项A,本题应选B。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本题中,共同犯罪人只有甲、乙二人,且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故不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排除选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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