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下列何种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任职和辞职的规定?

admin2020-11-19  49

问题 (2004年)下列何种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任职和辞职的规定?

选项 A、李副市长兼任公安局长和安全局长
B、市经济委员会张主任兼任投资公司董事长
C、教育局高副局长辞职一年后经教育局批准到教育局所属的教育培训巾心担任主任
D、市政府批准办公厅机要处王处长辞职出国

答案A,B,C,D

解析 A选项当选。考试当年仍生效的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不过现行《公务员法》中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B选项当选。考试当年仍生效的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不过现行《公务员法》第44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可见目前并未一律禁止公务员的兼职行为。   
C选项当选。《公务员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可见教育局高副局长辞职一年后不能到教育局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担任主任,因为这属于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D选项当选。《公务员法》第86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属于涉密岗位,在没有满脱密期限时不得批准其处长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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