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8-04-02  26

问题 某区质监局以甲公司未依《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为由,对其处以行政处罚。甲公司认为,依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应适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而非《食品安全法》,遂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条例》不是《食品安全法》的特别法,甲公司说法不成立
B、《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
C、若《条例》与《食品安全法》抵触,法院有权直接撤销
D、《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中的“法律”

答案A,B

解析 A项正确。根据《条例》规范的对象是工业产品,《食品安全法》规范的对象是食品,两者不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即使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只是适用于相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因此甲公司说法不成立。B项正确。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法律规范,是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范。C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1、2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法院无权直接撤销《条例》。D项错误。  《条例》与《食品安全法》都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才属于狭义的法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ic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