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与王某做生意,张某与李某二人曾就他们之间的财产订立一个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与王某做生意的一切收益都归张某个人所有,同样,如果出现亏损也由张某一个承担。但王某对这样一个合同并不知情。后张某因为生意失败欠下王某50万元,则

admin2013-12-28  30

问题 张某与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张某与王某做生意,张某与李某二人曾就他们之间的财产订立一个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与王某做生意的一切收益都归张某个人所有,同样,如果出现亏损也由张某一个承担。但王某对这样一个合同并不知情。后张某因为生意失败欠下王某50万元,则此债务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不清偿
B、用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清偿
C、用张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D、用李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答案2

解析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同时又规定,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消偿。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本题中夫妻双方关于张某与人做生意取得的财产的约定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他们二人的约定作为第三人的王某并不知情,所以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在本题的案例中,张某所欠的债务仍然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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