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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09-10-23
35
问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
C
解析
刑法通说认为,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来讲: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A选项,对于成立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盗窃的是他人占有或所有的财物。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要认识到其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即满足了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A错误。盗窃枪支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就成立盗窃枪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乙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而窃取,故成立盗窃枪支罪,B错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故意特别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猥亵的对象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故 C正确。对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故意来说,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对象具有毒品的基本性质即成立犯罪故意,而无需了解具体的毒品种类,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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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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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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