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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将房屋两间,租给陈某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时候,冯某不幸去世,该两间房屋由其子冯忠继承。冯忠( )
冯某将房屋两间,租给陈某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时候,冯某不幸去世,该两间房屋由其子冯忠继承。冯忠( )
admin
2009-01-14
35
问题
冯某将房屋两间,租给陈某居住,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时候,冯某不幸去世,该两间房屋由其子冯忠继承。冯忠( )
选项
A、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冯忠是房屋的新所有人。
B、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应当给陈某以适当补偿。
C、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为陈某依原租赁合同享有的承租使用权对房主继续有效。
D、无权收回房屋,应当与陈某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答案
4
解析
本题考承租权的效力,参见《民通意见》第11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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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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