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董事兼投资者,在该公司任职,2013年11月份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将其中3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年初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年末未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dmin2014-01-25  41

问题 王某为一家私营企业的董事兼投资者,在该公司任职,2013年11月份从该公司取得董事费收入8万元,将其中3万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年初以投资者的名义向该私营企业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年末未偿还借款。上述事项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21440
B、11400
C、16190
D、23310

答案D

解析 董事费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不归还,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80000—3500)×30%=22950(元),实际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30000元,捐赠扣除限额22950元,所以税前扣除捐赠额为22950元。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3500—22950)×30%—2755+50000×20%=2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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