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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选举法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是如何规定的?
admin
2016-09-14
36
问题
我国选举法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是如何规定的?
选项
答案
(1)对代表的监督、罢免。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比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所提的罢免要求和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县、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辩意见。被提出罢免的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的申辩意见。表决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须经各该级的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闲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罢免的决议,须送上一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2)代表的辞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3)代表的补选。 代表在任期届满前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采取差额选举,也可以采取等额选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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