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

admin2015-09-16  30

问题 2013年2月,甲公司、乙公司和赵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旅游农场的兴达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公司共有5000万股股份,其中记名股3400万股,无记名股1600万股,记名股中优先股为1000万股,由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和赵某各持有1200万股记名股。无记名股皆为普通股,均向社会募集。兴达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积投票制。兴达公司的经营效益刚开始不错,前景被看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谢某,兴达公司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谢某。不久,兴达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来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在兴达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兴达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该公司定于2014年3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通知了各股东并予以公告。2月16日赵某将1100万股记名股未经任何手续转让给了乙公司。张某持有兴达公司200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2014年3月1日,该公司按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仅有甲、乙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赵某未出席,也没有委托他人。临时股东大会补选了4名董事。2014年6月,经人举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发现兴达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记载,是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会计师周某和华某收受了兴达公司的好处为其出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了该违法所得,并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款。同时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兴达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兴达公司是否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如认为有权,具体应如何操作?如认为无权,请给出理由。

选项

答案兴达公司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奖励本公司的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总额的5%。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于1年内转让给职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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