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

admin2020-11-19  36

问题 (2004年)1983年3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不当选。公安局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导致起无法参军、招工、招干等,已经影响到了他的权利义务。   
B选项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可见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C选项当选、D选项当选。《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17条都是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所以只有侵害人身权导致的损害才有可能会导致精神损失的金钱赔偿,本案中张某的情形不符合这一要求。不过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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