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

admin2018-03-26  39

问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46题)

选项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证止付例外和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所以,A错误,B正确。根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受益人伪造单据应当认定为存在信用证欺诈,但是根据第10条的规定,法院不能判决终止支付。所以,C错误。丁银行与甲公司的担保关系并不属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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