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一封信函,称“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高级羊毛一批2000吨,单价lOOO美元每吨FOB(上海),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15天”。该信函以平信方式寄出,于5月4日到达美国乙公司。乙

admin2014-06-10  43

问题 2004年5月1日,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发出一封信函,称“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高级羊毛一批2000吨,单价lOOO美元每吨FOB(上海),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15天”。该信函以平信方式寄出,于5月4日到达美国乙公司。乙公司在考虑两天之后,5月6日回复牛方:“完全同意”,回复以快件方式寄出。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乙公司的回复在6月1日才到达甲公司,而甲公司因为迟迟收不到乙公司的回复,已经于5月26日将该批羊毛卖给了本国北京的某服装加工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回复后,甲没做任何答复。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甲的信件中的条件安排租船运输,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甲公司,甲否认二者间货物买卖合同的存在,乙将甲诉至中国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公司的承诺属于逾期承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不成立
B、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C、甲公司的要约截止日期是5月16日,在此之后的逾期承诺不可能发生效力
D、在收到乙公司的回复后,甲本该通知其承诺逾期无效,但是不通知也并不因此承担合同责任

答案2

解析 甲公司5月1日发出的信函是有效的要约,而乙公司完全同意了其要约内容,因此构成承诺。但是关键在于该承诺由于非承诺人的原因而晚于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即要约有效期。如果承诺逾期是由于承诺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除非要约人毫不迟疑地表示接受,否则该承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承诺逾期不是由于承诺人的原因,而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则该项承诺是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拒绝。《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其实是从平衡要约人与承诺人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对逾期承诺的效力作了安排,逾期承诺绝对无效或绝对无效都会造成对一方的极大的不公平。本题中的乙公司的承诺就是非出于自己原因的逾期承诺,而这个承诺本可以正常到达要约人的。选项A前半段说乙公司的承诺属于逾期承诺,是对的;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却是成立的,就是因为它符合公约的规定,在由于其他因素造成承诺逾期的情况下,甲公司未及时拒绝该承诺,则该逾期承诺有效,具备有效要约承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成立。选项B正确。选项C关于要约截止日期是5月16日的表述是正确的,但是认为这个时间之后的承诺都是无效就不对了。选项D对这种情况下要约人的权利义务的判断是错误的。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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