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4-02-08  16

问题 关于督促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B、如果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C、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但向发出支付令异议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债务已经偿还,则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D、如果债务人S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对异议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终结督促程序

答案A,B

解析 《民诉意见》第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因而,A项正确。《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而,B项正确。《民诉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可见 C项错误。《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可见,D项中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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