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苏州大学2014年研]

admin2022-09-19  31

问题 试比较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苏州大学2014年研]

选项

答案(1)二者的概念: 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②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凡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将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2)二者的联系。《民法典》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概念。《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一定没有责任能力。 (3)二者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法律设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设民事责任能力之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②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③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乃是抽象的,并无一定范围。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将不生效,但其违法行为无论是否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均发生法律效果,即应受法律追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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