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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以价值300万元的写字楼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按照银行要求由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1月1日,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将
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以价值300万元的写字楼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按照银行要求由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1月1日,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将
admin
2019-07-12
20
问题
2017年11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以价值300万元的写字楼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且按照银行要求由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1月1日,甲公司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将写字楼出售给丙公司。后因经营不善,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贷款。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银行可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选项
答案
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抵押的写字楼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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