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

admin2015-04-23  25

问题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57题)

选项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A,C,D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了代物清偿,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须具备一定的要件:(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须有当事人的合意;(4)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的合意,即成立代物清偿契约,此代物清偿契约为要物契约,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代物清偿的效力。本题中,王某与李某约定以租赁合同履行代替借款合同的偿还,因此,双方达成了代物清偿的合意,且房屋事后也进行了交付,故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代物清偿,且发生了相应的效力,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债消灭。据此,选项A正确。
    其次,选项B考查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可知,本题中,王某与张某的抵押合同为2013年2月1日订立,而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的时间为2013年3月1日,因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才出租,且该抵押财产已经进行了登记,故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张某已登记的抵押权。据此,选项B错误。
    再次,选项C考查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李某恶意串通,将租赁合同的日期修改为抵押合同日期之前,损害了第三人张某的抵押权实现,应认定为无效。据此,选项C正确。
    最后,选项D考查了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知,本题中,李某与王某达成了合意。约定以王某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抵充王某欠李某的借款。但是因为该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导致李某被要求搬离房屋,故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据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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