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 )

admin2008-06-12  26

问题 以下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   )

选项 A、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本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在其他法院审理比较适宜,遂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B、铁岭市人民法院遭洪水侵袭无法正常办公,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C、沈阳市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人民法院为一桩巨额经济纠纷争抢不休,互不让步,遂请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D、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都不认为自己有权管辖一起民事纠纷,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很明显,这两种情况就应该适用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这包括指定涉入的某家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指定给原来无关但适宜审理的某家人民法院管辖。A和B就是所谓“特殊原因”的两种典型情况,而C和D则是法院之间管辖权纠纷的两大类型。故A,B,C,D全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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