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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5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55题)
admin
2021-08-02
20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丁以各自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戊、己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55题)
选项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要求己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A、B考查连带共同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及《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3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可知,被担保的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权存在时,实现担保物权的顺位为:(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3)均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全部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丙、丁均为甲提供抵押,在没有特别约定如何实现债权时,抵押权人乙行使抵押权无先后顺序限制,可以自由选择。故选项A是正确的。同时,在连带共同抵押中,某一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选项B正确。
选项C、D考查连带共同保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知,本题中,保证人戊、己并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应当认定戊、己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乙行使保证债权没有顺序的限制,其既可以请求任一保证人也可以请求全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选项C正确。而依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知,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具有顺序限制。其应当先向债务人进行全额追偿,不能追偿的部分,才按照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的份额按比例追偿,没有份额比例的,平均分担。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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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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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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