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6题)

admin2016-05-08  26

问题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关于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4年试卷一第26题)

选项 A、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B、以口头答复的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C、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D、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答案C

解析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从属于同级人大,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我国《宪法》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一定的监督权,对于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可以总结为下面三方面:(1)监督本级政府、法院以及检察院的工作;(2)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监督法》对上述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监督法》第13条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故A选项正确。《监督法》第38条规定:“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故B选项正确。《监督法》第42条第3款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据此,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而不是应当公布。故C选项错误,当选。《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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