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

admin2015-04-24  35

问题 经夏某申请,某县社保局作出认定,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属于工伤。夏某供职的公司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某县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孙某的证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试卷二第98题)

选项 A、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B、某县社保局提供的证据均系书证
C、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为原件的审查,系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D、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确系夏某醉酒所致,法院应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的认定

答案A,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了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证据及质证等方面问题。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即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据此,判断第三人的标准一般为该主体是否为行政诉讼原告、被告以外的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本题中,夏某供职的公司就县社保局认定工伤的行为对县社保局提起行政诉讼,夏某供职的公司为原告,县社保局为被告,而被诉行政行为正与夏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密切相关,可见夏某与该行政行为有着利害关系,故夏某为本案的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
    同法第33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书证与证人证言为不同的证据类型。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表达某种思想或行为的物品。而证人证言则指了解案件相关事实的非诉讼参加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题中,县公安局提交的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住院的病案属于书证,而孙某的证言则应为证人证言。故B选项错误。
    对证据的审查包括三方面: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是否为客观存在,而非人为捏造;合法性则指证据的获取应当经过法定程序,而非通过非法手段: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可以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C选项中,法院对夏某住院的病历是否为原件进行审查,目的在于确定该病历是否为客观存在,因而是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故C选项正确。
    同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其中“主要证据不足”强调的是被告主张的事实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证明。本题中,如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系夏某醉酒所致,说明县社保局认定工伤的事实被推翻,法院应判决撤销县社保局的认定。故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s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