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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举出两张光盘作为证据,光盘上刻录的是原告与被告两次谈判时的录音。原告在录音时未征得被告同意。对此录音资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举出两张光盘作为证据,光盘上刻录的是原告与被告两次谈判时的录音。原告在录音时未征得被告同意。对此录音资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dmin
2013-12-28
40
问题
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举出两张光盘作为证据,光盘上刻录的是原告与被告两次谈判时的录音。原告在录音时未征得被告同意。对此录音资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选项
A、这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这不是非法证据
C、这是视听资料
D、这是书证
答案
B,C
解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在录音时未征得被告同意,但是,这种取证方法不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录音需要录音设备、产生的录音资料以声音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而非书证,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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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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