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3年3月1日借给杨某1万元钱,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以后,杨某未还款,李某也未想起此事。2005年7月1日,李某想起此事,欲催杨某还款,杨家地处偏僻,不通电话,李某只得去其家中索债,无奈天降大雨,去杨家的路被冲垮,李某只能等待,3个月后,去杨家的

admin2009-03-14  21

问题 李某于2003年3月1日借给杨某1万元钱,约定一年后还款,一年以后,杨某未还款,李某也未想起此事。2005年7月1日,李某想起此事,欲催杨某还款,杨家地处偏僻,不通电话,李某只得去其家中索债,无奈天降大雨,去杨家的路被冲垮,李某只能等待,3个月后,去杨家的交通恢复。问李某还有多久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    )

选项 A、5个月
B、6个月
C、8个月
D、2年

答案2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失去实体胜诉权,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可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如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等,发生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此条规定,若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则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若中止事由发生最后6个月之前,并在最后6个月之前消除的,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若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则自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中止,在将来事由结束后再接着计算6个月。本题中,李某对杨某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04年3月1日起,至2006年3月1日止。李某于2005年7月1日欲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被不可抗力阻碍,该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以前,但持续到最后6个月,因此,诉讼时效在最后6个月的第一天发生中止,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接着计算6个月。李某对杨某债权的诉讼时效自去杨家的交通恢复后还有6个月。所以,ACD项均不正确,只有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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