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7题)

admin2021-05-31  42

问题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7题)

选项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答案C

解析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其作出特定判决的请求;诉讼标的物是诉讼标的指向的具体对象。本案中,甲主张乙支付房租的请求明显属于诉讼请求,而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在同一个诉中,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可以变更,而诉讼标的不能改变。本题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由6000元变更至7000元,诉讼请求变更了,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始终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该诉讼标的始终没有变化。对于诉讼请求的变更,法院应继续审理。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诉讼主体和诉讼标的没有变化,只是诉讼请求的变更不会产生新诉,不存在合并审理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处理方式。A、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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