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合租一间三室一厅的住房。后与房主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在案件中作为共同原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dmin2016-05-05  34

问题 甲、乙、丙、丁合租一间三室一厅的住房。后与房主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在案件中作为共同原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选项 A、甲要求撤诉,则对其他三人有效
B、乙因重病暂时不能参加诉讼,其他三人可继续参加诉讼
C、丙提出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应回避,对其他三人有效
D、丁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仅对其一人有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诉讼中一个人诉讼行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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