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司考.2011.3.25)

admin2016-10-26  28

问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司考.2011.3.25)

选项 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
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A项正确。
    《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在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在
    公司分立时,并无这样的规定,故B项错误。《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也可以在白阳公司分立之前与之签订关于债务清偿的书面协议,故C、D两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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